自贡世界地质公园恐龙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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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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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自贡世界地质公园恐龙园区(以下简称恐龙园区)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自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工作指南》与《自贡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恐龙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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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恐龙园区保护、建设规划、经营、管理,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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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地质公园恐龙园区由恐龙馆景区、恐龙王国景区、青龙湖景区、长山岭硅化木化石埋藏点等景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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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恐龙园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恐龙园区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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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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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恐龙园区隶属地质公园管理处,负责本园区的日常事务管理,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评估标准和中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公园建设标准和指南开展工作。恐龙园区的负责人是该园区建设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恐龙园区管理科承担地质公园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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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恐龙园区管理科的职责是:负责对本园区的重大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科研和游览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并采取经济、技术、法律、政策等措施,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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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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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定恐龙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园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负责制定园区内的总体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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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园区内的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编制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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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贡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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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开展自贡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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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不影响保护地质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前提下,开展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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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在辖区内开展科研、考察、学术交流、旅游开发和影视外景拍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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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恐龙园区管理科负责完成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及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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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地质公园的领导下,对照联合国世界地质公园评估标准及国土资源部的公园建设标准和指南,具体指导所辖各园区开展地质公园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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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恐龙园区管理科负责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并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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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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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地质遗迹项目的申报、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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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恐龙园区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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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评估标准、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及《自贡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与《自贡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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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季度向管理处报送地质公园建设方面相关材料,重大事件作为新闻材料及时报送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园网站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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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积极完成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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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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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质遗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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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质遗迹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向地质公园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方案》经组织专家组论证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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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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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自流井组标准地层剖面及七个地层命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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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恐龙化石及其它化石的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如恐龙足迹群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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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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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自贡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恐龙园区规划面积为8.98平方公里,为本办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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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园区是地质公园的核心部分。对核心保护区(点)、的保护工作要求,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实施。地质公园管理处负责组织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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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区内的各级保护区,在其主要入口醒目处,设置保护区界碑及解说牌,介绍地质遗迹名称、科学价值和保护价值,增强人们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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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恐龙园区的范围界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中国国家地质公园界线,由自贡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碑石、标识和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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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恐龙园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和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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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恐龙化石及其它化石的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是世界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一经发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业务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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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园区内的地质地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公园建立机构和修筑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设施。园区内禁止非法从事砍伐、采集标本和化石;采矿、探矿、挖沙、取土、采石等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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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地质公园要求,园区内使用统一标识,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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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恐龙园区内从事重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等应当事先报地质公园管理处并交由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提交副本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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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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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恐龙园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自贡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建设总体规划》和《自贡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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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恐龙园区编制本园区的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实施。确需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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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园区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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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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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遗迹调查与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地质遗迹资源的保存状况、重大变化、损坏和灭失危险、档案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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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恐龙园区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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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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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和自贡市文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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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园区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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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非法买卖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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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污染、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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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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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示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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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正确使用地质公园冠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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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批准在地质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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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守自盗、破坏地质遗迹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处分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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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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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无国籍人、国外组织在地质公园内违反本办法,适用本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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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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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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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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