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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恐龙博物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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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立在举世闻名的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之上。于1983年筹建,1986年建成,1987年春节正式对外开放。它是中国第一座专题恐龙博物馆、世界上最大的遗址性恐龙博物馆,不仅拥有世界上面积最大、化石富集程度最高的中侏罗世恐龙化石遗址,而且收藏和展示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侏罗纪恐龙及其它脊椎动物化石,因此在中国的古生物博物馆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曾先后被评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四川省重点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地质公园”,并在2008年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贡世界地质公园的核心园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贡恐龙博物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自贡恐龙博物馆(以下简称恐龙馆),英文名称

为:Zigong Dinosaur Museum

第三条  单位地址:自贡市大安区燊海井路四段268号。

第四条  单位类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六条  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8969万元。

第七条  单位的举办单位:自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  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恐龙馆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组成。恐龙馆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监事会依法对恐龙馆财务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工、青、妇等组织,在恐龙馆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恐龙馆的宗旨。

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物机构和社会教育、知识传播的阵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恐龙馆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恐龙及其它古生物化石的调查、发掘、征集、收藏、鉴定、登编、保管、研究、陈列、展示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古生物及地层学、旅游地学、地质公园、 博物馆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文物、古生物化石和相关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四)承担恐龙及其他古生物化石的修理、复原、复制、 装架等工作。 

(五)举办恐龙及其它古生物化石的对外展览,组织开展有关文化旅游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古生物知识、地学知识、环境保护知识、 地方特色文化等方面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科普 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七)组织开展相关文化旅游商品开发、出版经营和推广工作。

(八)开展服务观众游客的旅游配套服务。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恐龙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恐龙馆理事会;

(三)向恐龙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

(四)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恐龙馆运行情况;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提名理事长和执行理事人选;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恐龙馆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恐龙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恐龙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理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对举办单位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空缺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补充并委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名誉理事不受任期限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来源和构成: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博物馆管理层和职工代表等组成,理事暂定15名。为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具前瞻性和科学性,获得更广泛的指导与帮助,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在业内有很高声望和资历的专家为名誉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中,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社会人士理事由举办单位或恐龙馆认可的其他民间组织推荐;恐龙馆代表由恐龙馆推荐(其中2名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名誉理事由举办单位或恐龙馆推荐。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各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恐龙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议决定恐龙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恐龙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恐龙馆机构调整和设置方案;

(五)审议理事长、执行理事人选;

(六)审议恐龙馆财务预决算(草案);

(七)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八)促进恐龙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热爱文博事业,维护恐龙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未受过刑事处罚;

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年龄原则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名誉理事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恐龙馆领取报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差旅费、公杂费等费用,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恐龙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恐龙馆开展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向理事会反映恐龙馆职工和服务对象各类诉求的权利;

(六)对恐龙馆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者议案;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八)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理事会宗旨,自觉维护恐龙馆形象;

(二)遵守理事会会议规则,维护恐龙馆合法权益;

(三)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恐龙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保守恐龙馆涉密信息;

(七)依据规定回避或申请回避;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名誉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恐龙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恐龙馆开展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向理事会反映恐龙馆职工和服务对象各类诉求的权利;

(六)对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名誉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理事会宗旨,自觉维护恐龙馆形象;

(二)遵守理事会会议规则,维护恐龙馆合法权益;

(三)不凭借名誉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恐龙馆牟取不当利益;

(四)不披露恐龙馆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理事、名誉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名誉理事的进入和退出制度按理事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理事长、执行理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执行理事各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当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理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恐龙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依据相关人事制度,聘任或解聘博物馆中层干部和职工;

(三)组织实施恐龙馆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四)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恐龙馆用人规模、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和章程;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在理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新理事长未到任之前,由举办单位委派1名领导临时代行理事长职责,并及时推选委派理事长到位任职。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议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告知全体理事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并送达相关材料;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名誉理事出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受托理事只能就受托事项行使表决权。会议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如: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需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恐龙馆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投反对票并记录在案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监事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名誉理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由半数以上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涉及恐龙馆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然后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恐龙馆设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和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监事资格的终止和缺位补充方式参照理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恐龙馆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举办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和恐龙馆职工代表组成,举办单位同意后聘任,其中恐龙馆职工代表2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理事和管理层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及理事会决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理事会和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二)监督管理层执行博物馆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监督博物馆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状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他职权。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恐龙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恐龙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恐龙馆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工作;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聘任和管理工作人员;

(五)在总编制内拟定恐龙馆编制结构、年度进人计划、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设置方案和人员岗位管理实施方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拟定政策规定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七)做好环境绿化卫生、文物安全工作,保障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八)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馆长按本章程和理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恐龙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恐龙馆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负责恐龙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层干部;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后,取得恐龙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职工

第四十九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恐龙馆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和处置

第五十三条  恐龙馆藏品取得来源于经过审批的发掘、国家调拨、征

集、接受捐赠以及国家没收非法拥有的藏品。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四条  恐龙馆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工作。藏品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一级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藏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藏品管理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详细的藏品档案和数据库,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恐龙馆藏品的使用仅限于展览、研究、修复和模型复制工作。使用藏品必须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博物馆的有关制度严格履行报批和进出手续。

第五十六条  恐龙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开展的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恐龙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八条  因完全破损等原因无法修复、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恐龙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手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文物保护法》和《古生物化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恐龙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一条  恐龙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  恐龙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三条  恐龙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执行理事离任前,应当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恐龙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恐龙馆章程;

(二)恐龙馆发展规划;

(三)恐龙馆年度工作报告;

(四)财务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五)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十六条  办公室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

(一)恐龙馆两微一网;

(二)恐龙馆公示栏;

(三)相关会议;

(四)新闻发布会;

(五)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六)其他方式。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恐龙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八条  恐龙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恐龙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  恐龙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恐龙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订

第七十二条  恐龙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后效。